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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滨河体育公园及滨河绿道工程施工 / 标段答疑书(二)

  • 2024-08-11

项目名称: 上林滨河体育公园及滨河绿道工程施工 / 标段答疑书(二)

招标公司: 邛崃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 成都政府采购网

采购标的物: 绿道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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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滨河体育公园及滨河绿道工程施工 / 标段答疑书(二)

日期:2022-07-07

上林滨河体育公园及滨河绿道工程施工 / 标段答疑书(二)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该项目招标进行招标答疑,按招标文件要求,本次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提问一:1.合同专用条款 7.3.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365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问:建议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 合同专用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可调整。可调范围为商品混凝土、干混砂浆、砂、石。 问:建议将砌体、钢材、电线电缆加入可调范围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 合同专用条款11.1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问:建议将5%修改为3%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 合同专用条款11.1以上涉及的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费调整均在竣工结算时一次性进行调整,施工过程中不进行调整和支付 问:建议安全文明施工费随进度款支付

答: 按招标文件执行。

1. 合同专用条款12.4.1项目资金必须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拨付,严禁超进度拨付资金。 工程建设投资进度达到30%以上予以拨付资金,拨付资金不超过合同价的 15%;工程建设投资进度达到50%以上的,拨付资金不超过合同价的30%;工程建设投资进度达到70%以上的,拨付资金不超过合同价的50%;工程完工后,拨付资金不超过合同价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甲乙双方办理结算(审计结算)后,拨付资金不超过结算金额的97%,预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退还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若项目使用项目专项资金进行付款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发包人可以按月(季度)产值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双方办理结算(审计结算)后支付至不超过结算金额的97%,预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支付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其中每月、每季度产值,由发包人、监理单位、过控单位(若有)等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认定。 问:拨付资金节点说法都为不超过,能否明确具体拨付资金比例;请明确本项目是否为项目专项资金付款

答:①拨付资金节点说法都为不超过,能否明确具体拨付资金比例:按招标文件执行;②请明确本项目是否为项目专项资金付款 : 目前该项目正在申报专项资金,是否能成功申报暂无法确定;若专项资金申报成功后,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照合同专项资金拨付条款约定执行。

6. 合同专用条款 12.4.4 发包人完成审批的期限:收到申请后 60 个工作日内 问:审批期限太长,能否修改为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二:7.合同专用条款 16.1.2(3)发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赔偿责任 ,并按该工作取消前承包人实际实施并验收合格的实际工作量结算费用 问:建议转由他人实施的另行协商赔偿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8. 专用合同条款16.1.2(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或因拆迁、规划调整、上级主管部门决策、决定等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原因导致项目暂停、暂缓,发包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增加费用,不赔偿或补偿利润,工期顺延。若项目暂停、暂缓时间超过总计划工期的50%,就暂停、暂缓期间承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关事宜由双方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另行协商处理,同时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问:增加费用,赔偿或补偿利润,工期顺延建议另行协商解决;建议“若项目暂停、暂缓时间超过总计划工期的 50”修改为“若项目暂停、暂缓时间超过总计划工期的30%”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9. 专用合同条款16.1.3承包人按通用条款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超过总计划工期的 50%后,经催告发包人纠正其违约行为但发包人仍未及时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若项目暂停、暂缓时间未达到总计划工期的 50%,双方结合合同约定计价标准计算结算价,发包人不增加工程费用也无需另行补偿或赔偿,该风险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充分考虑、评估。问:“若项目暂停、暂缓时间未达到总计划工期的 50%”建议修改为“若项目暂停、暂缓时间未达到总计划工期的 30%”;“发包人不增加工程费用也无需另行补偿或赔偿,该风险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充分考虑、评估”因项目暂停、暂缓非承包人原因,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估此项风险,建议删除此句,或修改为赔偿双方另行协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0. 专用合同条款19.3发包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未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的,发包人应享有的权利不因此尚失,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提出索赔要求 问:根据公平对等原则,建议19.2条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也参照此条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1. 专用合同条款20.5 4、本合同签订后且进场施工,承包人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量清标,并在不超过合同总计划工期 10%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 40 天)向发包人书面上报清标结果。若未在约定期限内书面上报所有清标结果,超过约定期限上报的部分,发包人有权不予接收,且不再对缺项、漏项(量)等问题进行调增 问:建议修改为“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书面上报所有清标结果,超过约定期限上报的部分,发包人有权不予接收,且不再对缺项、漏项(量)等问题进行调增”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邛崃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成都尚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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